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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酒店管理合同的样本

现代酒店管理合同的样本

  现代酒店委托管理合同的基本模式
敦煌饭店委托管理合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发展本市的对外经济、贸易及旅游业,使XXX饭店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达到国内同类饭店的先进水准,从而使饭店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经济效益,XXX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特聘请  XXX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全权经营管理XXX饭店。双方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的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委托方XXX饭店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定地址:(略),法定代表:(略)。
   管理公司XXX饭店管理公司系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登记注册的有限公司,法定地址:(略),法定代表:(略)。
第二章  名词定义
第一条:饭店
   本合同用的“饭店”一词是指位于XXX市XXX路XXX号敦煌饭店,内容包括:
(1)  XXX间有卫生间的客房。
(2)  各类中西类餐厅、风味餐厅、旋转餐厅、多功能厅、迪斯科舞厅、酒吧、咖啡室、茶廊、游泳池、桑拿浴室、健身房、网球场、附设商场、美容室、洗衣房、商务设施、停车场和饭店建筑所在地的空地、绿地等,全部占地约XXX亩;
(3)  提供后勤服务的综合楼及职工宿舍等、全部建筑物约共XXX平方米;
(4)  饭店经营所需的供水、电力、电讯,煤气、排水、消防等附属设施及空调、电梯、卫生设备、冷藏等设备。
(5)  全部家俱、装置及营运物品。
第二条:家俱、装置及营运物品
   在本合同中“家俱、装置及营运物品”是指:
   (1)所有家俱、陈设及布置,包括客房、公共场所墙饰、摆件、灯具和其
      他物品;
   (2)饭店经营所需的所有设备,包括厨房、酒吧、洗衣房、办公室等设备;
   (3)必要的车辆和运输设备;
   (4)所有营运物品,包括工具、器皿、布件、瓷器、玻璃器皿、银器及类
       似物品;
(5)  所有制服及其他饭店营运所必须的物品
本合同第一、第二条所列内容,以饭店正式开业日前双方交接所附明细清
册为准。
第三条:饭店正式开业
“饭店正式开业日”是指饭店正式全面营业的第一天,其基本条件为:
(1)  饭店建设工程全部竣工;
(2)  饭店全部设备及设施已安装完毕、正常运行;
(3)  饭店全部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备齐;
(4)  饭店工程经国家验收合格,包括消防、卫生设施;
(5)  饭店营业执照及各项营业许可证已经获得;
(6)  各项保险生效;
(7)  饭店经营所必须的流动资金全部汇入饭店营业帐户;
(8)  委托方与管理公司书面同意饭店可以正式开业。
饭店正式开业日之前的对外营业称为“饭店试营业期”
第四条:双方
   这是指本同同的缔约双方:即委托方与管理公司
第五条:总收入
   在本合同中这是指经营饭店及其设备所得的客房、餐饮、附属的涉外商场、娱乐设施、场地出租、电话、电传、传真、洗衣、出租汽车及其他各项服务获得的全部收入的总和。
第六条:经营毛利
   本合同中的“经营毛利”是指总收入减去饭店经营成本和费用后的余额。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饭店经营成本和费用不包括以下内容。
(1)  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投资性质的费用摊销及更新基金。
(2)  贷款利息(流动资金贷款利息除外)
(3)  所得税、房地产税及其他附加税;
(4)  土地使用费用和土地税;
(5)  董事会费和保险费;
(6)  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
(7)  国家汇率调整造成的汇兑损失;
(8)  委托方董事会特别要求所进行的、非饭店日常经营管理所需的会计审计、律师等费用。
(9)  其他饭店经营所产生的费用。
第七条:商标及服务标志
   这是指饭店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及市场推广中所用的属于管理公司专有的标记、图案或文字。
第三单    饭店管理
第八条:管理权
   管理公司接受管理期间,对饭店经营管理有充分的决定权和指挥权,管理公司及其代表可代表饭店对签署与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有关的文件、合同,包括签署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短期经营周转资金的贷款合同。
第九条:总经理
   饭店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人选经管理公司与委托方充分协商后由管理公司任免。总经理是管理公司在饭店的总代表。总经理对饭店经营管理事务有指挥权和决定权,对饭店经营管理全面负责并对管理公司负责。总经理是饭店的委托法人代表。总经理如有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行为,经证实后,委托方有权要求管理公司进行撤换。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十条:人事安排
1.  管理公司将根据饭店的实际状况提出人事、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制订劳动工资计划,根据上述方案计划安排饭店员工工作。
2.  饭店各级员工的聘任、奖惩、调动和安置均由总经理按国家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决定和处理。
3.  管理公司派往饭店工作的职工均受饭店雇佣,其住宿、交通(包括市内交通)均由饭店负责。工资、奖金、休假、医疗等享受饭店员工同等待遇;每年享受二次探亲假,其交通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在饭店经营收入中列支。
第十一条:饭店的管理工作
   管理公司及其代表在管理饭店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管理期分为两个阶段---试营业期和正式全面营业期。
   管理公司在饭店筹建后期和试营业期内,除了饭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外,其主动工作有:
1.  逐步建立健全饭店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机构设置;
2.  对饭店设施布局进行调整和完善
3.  招聘员工,强化人员培训,建立岗位责任制。
4.  进行市场推销;
5.  为饭店正式全面营业进行积极准备,包括筹备饭店正式开业仪式;
6.  有计划地推行“XXX饭店管理模式”。
从饭店正式开业起,饭店进入了全面营业期,管理公司的主要工作有:
(1)  全面推行“XXX饭店管理模式”;
(2)  按照饭店的设备、设施条件,提供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和服务水平;
(3)  全面负责饭店的公共关系事务和市场推销;
(4)  深化员工业务技能培训工作;
(5)  负责监督和考核总经理的工作业绩;
(6)  每一会计年度前30天向委托方提交饭店的年度经营方案及财务预算。
(7)  每一个月的后15天内向委托方提交反映该月饭店经营情况的财务报表;
(8)  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二个月内,向委托方提交饭店财务报告,说明本年度结算情况和经营成果;
(9)  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经营需要,调整和修改饭店各项收费标准。
(10)  负责饭店的日常维修和保养;
(11)  为保障饭店的权益,代表委托方和管理公司进行法律诉讼。
(12)  争取在10年内回收饭店投资的本息。
第四章    管理费的计算支付
第十二条:管理费分为基本管理费和效益管理费。
第十三条:在饭店试营业期内,管理公司收取的基本管理费按总收入的百分之二
       收取。
第十四条:从饭店正式开业日起,管理公司收取的基本管理费按总收入的百分之
       二点五收取。
第十五条:基本管理费每月支付一次,其计算方法是按当月总收入乘以以上费率,
       于次月15日前汇入管理公司指定的帐户。
第十六条:管理公司收取的效益管理费按年实现经营毛利额的百分之三计收,每
       年支付一次,于次年二月底以前汇入管理公司指定的帐户。
第五章  双方的责任
第十八条:委托方董事会的责任:
(1)  及时办妥饭店经营所必须的全部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  提供饭店经营所必须的定额流动资金。定额流动资金须在饭店对外试营业前15天提供,流动资金定额由双方在试营业前核定;
(3)  按时审批饭店年度经营方案、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
(4)  审查批准饭店扩建、改建计划;
(5)  其他必须由委托方决定的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管理公司责任
(1)  通过各种途径,努力提高饭店的出租率,增加经济效益;
(2)  选派合格人选到饭店任职;
(3)  按时提交饭店年度经营方案和财务预算与决算;
(4)  不断引进先进适用的经营方法和管理经验,使饭店的管理不低于国内同类饭店的管理水平,并尽快培养当地管理人员和员工,使其在未来的工作中,走入初中级的管理岗位;
(5)  负责编制和健全饭店的各项规章制度;
(6)  利用集团优势,在管理公司所属饭店内安排饭店员工的培训和实践;
(7)  其他必须由管理公司办理的一切有关事宜
第六章  饭店维护与保养
第二十条:饭店从正式营业日起留有一定数额的更新基金,用作饭店设备的更新、
       添置等。每年更新基金的计算标准为:
       第一年至第三年,不少于总收入的百分之二;第四年起,不少于总收
       入的百分之五;更新基金可以一年一次提用,也可以分月提用。更新
       基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管理公司认为需要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用更新基金更换、添置饭
        店的设备、陈设和家具等。
第二十二条:每年度更新基金如未用完留有余额,可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与下
        一年度的更新基金合并提用。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管理公司须将更新基金的余额如数归还
        委托方。
第七章  饭店产权及其处置
第二十四条:饭店的一切债权、债务属委托方。
第二十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饭店的全部产权属委托方所有,管理公司不得
        以任何方式出售或抵押,除本合同第七章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的饭
        店财产。
第二十六条:管理公司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使用调配饭店财产。
第二十七条:管理公司有权处理用更新基金更换下来的饭店不再适用的家具、装
        置及营运物品等。处理这些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所获款项,纳入
        “更新基金”项,留作添置这些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
第二十八条:委托方在处置饭店财产时。应以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为原则。否则,
        应征得管理公司同意。
第八章  税务、财务及外汇管理
第二十九条:饭店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税收条例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条:饭店职工按照有关规定由职工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个人收入调节
        税。
第三十一条:饭店的会计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一切记帐
        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二条:除本合同已有规定以外,饭店会计的处理原则均按《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办理。
第三十三条:饭店的财务审计聘请国内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
        董事会。如董事会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审计师对饭店财务进行复检
        时,管理公司应予同意,其所需一切费用在董事会费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每一会计年度的头二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
        表和损益计算书;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饭店经营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国家中外合资企业外汇管理条例及规
        定办理。
第九章  保险
第三十六条:双方同意饭店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投保双方都认为必须
        的险项,饭店一旦遭受损失可在所投保的险项范围内获得应有的赔
        偿。所有保险均由委托方投保,保险受益人为委托方,与管理公司
        无关。
第三十七条:委托投保的饭店财产险,其投保总额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第三十八条:各项保险费及办理保险费的其他费用,均由饭店支付。
第十章  违约及终止
第三十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
        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根据违约程度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
       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一方违约,另一方应将违约情况书面通知违约方,如在30天内违
        约方仍未纠正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四十二条:无论什么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双方之间的所有帐款应在30天
        内付清。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三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果不
        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约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
        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的情况
        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
        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原理由的有
        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
        具,按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或者部分免除
        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四十六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
        协商未能解决,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费由败方负担。
第四十七条:在仲裁期间,除有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应解除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  
        它条款。
第十三章  商标及服务标志
第四十八条:在本合同有效限内,双方商定饭店对外宣传时,分别加入XXX管
        理或XXX字样。
第四十九条:双方同意管理公司用其专用的商标或服务标志进行宣传推广工作和
        日常经营活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饭店将不得再使用管理
        公司的商标及服务标志。
第五十条: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即终止聘请管理的关系,管理公司的一切管理责
       任随之解除。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五十一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进行补充与
        修改。合同修改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如在本同书有效期内,委托方将饭店的产权、股权、权益部分或全
        部向他方转让时,应以不影响本合同书的履行为前提、否则,应征
        得管理公司的同意。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五十四条: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饭店试营业后满10年为
        止。
第五十五条:本合同于XXX年XX月XX 日由双方代表在上海正式签署。





委托方:                    管理公司:
XXX有限公司                  XXX饭店管理公司
董事长:(略)                  总裁:(略)
XXX年XX 月XX日              XXX年XX月XX日



















现代酒店管理合同签订与履行中存在的问题

   经常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饭店的定义,委托管理的饭店定义要明确、恰当。不需要由饭店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设施与服务部分不应该写进去,否则,管理公事对这部分设施与服务的收入也要提取管理费。
(2)  营业收入与营业净收入。应该写明,管理费提取的基数是营业净收入,即实际收到的收入,也等于营业收入减去坏帐、旅行社佣金等的剩余部分,否则的话,管理费会不合理被多提取。
(3)  在委托管理公司全权管理饭店时,一定要规定,经营方案、更新改造方案等要事先经过业主方的审核批准,以掌握控制权。
对管理公司奖励费的提取,一定要以经营毛利为基数,这一经营毛利是营
业收入减去所有经营费用后的余额。经营费用应该包括:①更新基金,②流动资金的贷款利息,③合理的董事会费,④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⑤委托方和管理公司一定要尽量团结、协商解决问题,否则往往会两败俱伤。因为委托方往往拥有所在地经营关系优势,而管理公司往往拥有管理经验优势、只有结合在一起,才能产生成功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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